辐射环境监测

1)监测依据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中包括场所辐射环境监测数据。

2)依据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GBZ125-2009《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HJ 61-2021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157-2021 《环境γ辐射剂量率测量技术规范

》GBT 14056.1-2008《表面污染测定_第一部分_β发射体(最大β能量大于0.15MeV)和_α发射体》

GB 11806-2019 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

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资质证书

4)监测仪器

  长杆X-γ辐射仪FH40GL-10(FHZ612-10)

  表面污染探测器FHZ742

  辐射探测器(环境级X-γ监测)FHZ672E-10(FH40G)

►  中子当量仪FHT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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