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网络

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公告

证券代码:600579            证券简称:*ST黄海           编号:2012—051

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仲裁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自2011年9月至今,本公司共发生诉讼、仲裁事项7起,累计标的金额达到55,281,172.21元。因超过1,000万元及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条和第11.1.2条之有关规定,本公司现公告有关事项如下。

一、桂林橡胶设计院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拖欠设备、工程款事项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桂林橡胶设计院有限公司就设备、工程等款项拖欠一案于2011年9月30日向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及其它两家公司,本公司于2011年10月21日收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1]李商初字第686号)。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于2011年11月9日下达《民事调解书》([2011]李商初字第686号)。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①原告:桂林橡胶设计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路77号

②被告: 本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金岭工业园3号

  被告:青岛黄海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沧安路1号

  被告:中车(青岛)橡胶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沧安路1号

2、纠纷的起因、依据及请求

原告民事起诉状载明,截至2011年9月30日,被告合计欠付原告设备、工程等款项217万元。原告于2011年9月30日向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偿还217万元欠款及利息。

②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次诉讼已由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并于2011年11月9日下达《民事调解书》([2011]李商初字第686号)。

根据该调解书,有关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本公司支付原告100万元,其中:2011年12月10日前支付34万元,2012年1月10日前支付34万元,2012年2月10日前付清余款32万元。

2、青岛黄海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117万元,其中:2011年12月10日前支付40万元,2012年1月10日前支付40万元,2012年2月10日前付清余款37万元。

3、本案受理费24,16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7,080元,由被告负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以上调解事项已经履行完毕,本公司未承担有关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民事调解书

二、青岛鑫怡源服饰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拖欠工装货款事项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青岛鑫怡源服饰有限公司就工装货款拖欠一案于2011年10月31日向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本公司于2011年11月9日收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2]李商初字第12号)。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于2012年2月9日下达《民事判决书》([2012]李商初字第12号)。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①原告:青岛鑫怡源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接到王家庄社区

②被告: 本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金岭工业园3号

2、纠纷的起因、依据及请求

原告民事起诉状载明,截至2011年6月,被告尚欠原告工装货款33,674.20元未付。原告于2011年10月31日向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①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3,674.20元。

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次诉讼已由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并于2012年2月9日下达《民事判决书》([2012]李商初字第12号),判决如下:

1、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33,674.20元。

2、本案受理费642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以上判决事项已经履行完毕,因承担案件受理费金额极小,对本公司本期利润影响不大。

(五)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民事判决书

三、尹俊方等诉河北神威轮胎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事项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尹俊方、李志儒、田占军、于军、张连春就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于前期向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本公司于2011年11月28日收到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1]元民一初字第927—931号)。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于2012年5月16日开庭审理,并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于2012年7月14日提起上诉。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①原告:尹俊方

  住所地:元氏县赵同乡龙正村人

原告:李志儒

  住所地:邯郸市邯郸区裕新南大街79号

原告:田占军

  住所地:新乐市罡头村人

原告:于军

  住所地:元氏县槐阳镇来厢村人

原告:张连春

  住所地:高祀县孙家庒人

②被告: 河北神威轮胎有限公司

  住所地:元氏县槐阳镇寺村东

被告: 本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金岭工业园3号

2、纠纷的起因、依据及请求

五位原告起诉状载明,截至起诉日期,第一被告因轮胎质量问题尚欠原告退赔轮胎款共计约200.89万元未付。因第一被告以本公司没有退赔为理由未能及时付款,原告向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依法要求第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三包胎折款共计约200.89万元以及利息。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已于2012年6月21日做出出一审判决。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于2012年7月14日提起上诉。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本公司已上诉至二审。因现尚无最终结果,故无法判断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将对本次诉讼事项保持关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

3、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四、青岛顺伟德工贸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拖欠加工款事项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青岛顺伟德工贸有限公司就加工款拖欠一案于2011年11月28日向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本公司于2011年12月6日收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传票》([2012]李商初字第108号)。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于2012年8月10日下达《民事判决书》([2012]李商初字第108号)。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①原告:青岛顺伟德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兴国路48号

②被告: 本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金岭工业园3号

2、纠纷的起因、依据及请求

原告民事诉状载明,截至2011年10月,被告尚欠原告加工款1,074,779.48元未付。原告于2011年10月31日向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074,779.48元及相关利息。

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次诉讼已由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并于2012年8月10日下达《民事判决书》([2012]李商初字第1008号),判决如下:

1、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加工款1,074,779.48元及其利息(自2011年12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计算)。

2、本案受理费15,051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以上判决事项现正在履行之中,预计执结后因承担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等将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一定影响。

(五)备查文件

1、传票

2、民事判决书

五、无锡恒亨白炭黑有限责任公司诉本公司拖欠货款事项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无锡恒亨白炭黑有限责任公司就货款拖欠一案于2012年4月10日向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本公司于2012年5月3日收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2]城商初字第516号)。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于2012年6月12日下达《民事调解书》([2012]城商初字第516号)。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①原告:无锡恒亨白炭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青河村

②被告: 本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金岭工业园3号

  被告:中国化工橡胶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2号

2、纠纷的起因、依据及请求

原告民事诉状载明,截至2011年6月17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99,801.55元未付。原告于2012年4月10日向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支付货款899,801.55元及利息(自2011年6月17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②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次诉讼已由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并于2012年6月12日下达《民事调解书》([2012]城商初字第516号)。

根据该调解书,有关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本公司支付原告899,801.55万元,其中:2012年6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2012年7月至11月,每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12年12月30日前付清余款199,801.55元。

2、本案受理费12,798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于2012年12月30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以上调解事项现正在履行之中,预计执结后因案件受理费将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民事调解书

六、AMERICAN PACIFIC INDUSTRIES INC.(美国太平洋工业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返还定牌模具事项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AMERICAN PACIFIC INDUSTRIES INC.(美国太平洋工业有限公司)就定牌模具返还一案于2012年2月8日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本公司于2012年3月21日收到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X20120159号定牌模具所有权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2012]中国贸仲京字第005287号)。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此案,并于2012年8月23日开庭审理,本公司已积极与原告商谈和解事项。

(二)有关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①申请人:AMERICAN PACIFIC INDUSTRIES INC.(美国太平洋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27413 TOURNEY ROAD.SUIT 2OO,VALENCIA CA 91355,USA

②被申请人: 本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金岭工业园3号

2、纠纷的起因、依据及请求

申请人仲裁申请书载明,被申请人未根据双方签订的《定牌模具所有权协议》有关约定,及时返回申请人234付定牌模具。申请人于2012年2月8日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①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轮胎模具234付。

②解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定牌模具所有权协议》。

③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00美元以补偿申请人花费的律师费。

④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为办理本案支出的差率费。

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次仲裁尚未做出裁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本公司已就前述事项积极应诉,同时已向青岛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MERICAN PACIFIC INDUSTRIES INC.(美国太平洋工业有限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轮胎加工合作协议》,支付欠付本公司的货款121万美元。

因本次仲裁尚无最终结果,故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将对本次仲裁事项保持关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仲裁申请书

2、X20120159号定牌模具所有权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

七、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拖欠货款事项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就货款拖欠一案于前期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本公司于2012年8月13日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2]青民二商初字第42-2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并于2012年8月23日庭前调解,本公司已积极与原告商谈和解事项,预计近期将达成和解协议。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①原告: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经济开发区277号

②被告: 本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金岭工业园3号

2、纠纷的起因、依据及请求

原告起诉状载明,截至2012年5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6,094,016.98元未付。因被告一度出现资金紧张问题未能及时付款,原告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①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货款46,094,016.98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

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次诉讼尚未判决或裁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本公司正积极与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协商和解事项,现尚无最终结果,故无法判断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将对本次诉讼事项保持关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

3、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并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它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日

商务垂询
电话号码:0931-7312166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 RSS订阅 | 常见问题
天华化工机械及自动化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京ICP备13046076号